党的教育方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校训
团结、勤奋、求实、创新
医学生誓言
健康所系,性命相托。
当我步入神圣医学学府的时刻,谨庄严宣誓:
我志愿献身医学,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医德、尊师守纪、刻苦钻研、孜孜不倦、精益求精、全面发展。
我决心竭尽全力除人类之痛苦,助健康之完美,维护医术的圣洁和荣誉。救死扶伤,不辞艰辛,执着追求,为祖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类的身心健康奋斗终生。
第一章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
一、 尊敬国旗、国徽;增强公民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 爱护自然环境,树立环保意识,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 上课认真听讲,独立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
四、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校园文化活动,保持身心健康。
五、 认真参加社会实践,提高技能,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 热心公益活动,注重社会公德,培养创新能力。
七、 说话和气,待人有礼;交往大方,穿戴得体。
八、 尊敬老师,友爱同学;乐于助人,学会合作。
九、 和睦家庭,参与家务;学会理财,生活俭朴。
十、 不近“黄、赌、毒”,不沉迷网吧,不抽烟酗酒。
第二章 秦皇岛市卫生学校学生行为规范
一、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努力提高思想觉悟。
三、尊敬国旗、国徽。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起立、脱帽、行注目礼。
四、维护国家、学校和集体的利益和荣誉,不做有损于国格、人格的事,对错误的言行敢于批评斗争。树立和增强为祖国为人民服务的献身精神。
五、培养创新思维,增强创业能力,树立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好作风。
六、热爱所学专业,上课认真听讲,独立完成作业,坚持专业技能训练,虚心求教,努力提高实践操作能力。
七、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课余体育活动,提高身体素质。
八、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学习和掌握一定的艺术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艺术欣赏能力。树立、培养健康高尚的审美观和审美情趣。
九、主动参与校园环境美化,增强环保意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增进身心健康。
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维护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遵守职业道德。
十一、提高自身修养,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吸烟、不逃夜,不看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不进营业性舞厅、酒吧,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十二、参加各种集会要按时整队入场,服从会场纪律,保持会场肃静。
十三、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不作弊。在学期间不谈恋爱。
十四、尊敬老师,尊重学校其他工作人员,见面主动问候,上下课起立致敬,回答教师问话和接受教师递送的物品时,要起立,态度恭敬。
十五、注重个人品德修养。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男女交往,举止得体;敬老爱幼,乐于助人。
十六、尊重他人人格及权益。未经同意不进入他人房间,不动用他人物品,不拆看他人信件、日记,尊重少数民族同学的风俗和宗教信仰。
十七、增强劳动观念,养成热爱劳动的习惯,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和志愿者服务。
十八、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生活俭朴,学会料理个人生活,主动承担部分家务。
十九、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珍惜教学科研设备,不浪费水、电、粮食,损坏公物要赔偿。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道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两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学生在接到证明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开学一周内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五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电子档案。学籍档案主要包括学生登记表、学籍卡、成绩卡和奖惩材料等。
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移交相关部门或者学生自带。
第二节 成绩考核
第六条 允许校际之间、不同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各种短期培训之间,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进行互认。考核成绩和评定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七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条款处理。
第八条 学生缺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累计超过在三分之一(含者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
第九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或缓考。补考通过者,成绩以60分计,未通过者按实际成绩计,并注明“补考”字样;因请假而缓考的,其成绩以实际分数计,但要注明“缓考”字样。
第十条 擅自缺考及考核舞弊者,取消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予毕业前补考一次。
第十一条 体育与健康教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二条 实习是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学生应按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实习活动,实习考核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必备条件。
第十三条 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并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了考核,成绩达到75分(中等)以上,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课程门数超过所学课程(含实践教学课程)二分之一者,应予升级。
第十五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数仍有二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留级,学校下年度该专业没有招生的,可以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转入其他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就读;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可编入原年级,试读期间又出现不及格课程,作退学处理;不同意转专业就读的,可以视为自动退学。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
1、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按一门课程计;
2、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学期、学年都进行考核时,每学年可取平均值,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六条 留级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75分(中等)以上的课程,本人提出申请免修时,教务部门可根据该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批准。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成人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转入普通中专的;
(二)3+2办学模式的;
(三)毕业年级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注:3+2办学模式和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四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主管校长批准予以休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一次为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数1/3以上者。(包括理论教学、实习、第二课堂活动);
(二)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因病休学的应当附指定医院证明)经学生科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行文并办理休学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一周内办理完毕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休学学生户口可以不迁出学校;
(四)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注:3+2办学模式的学生不能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批准,由校行文办理复学相关手续;
(二)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学生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就读,如果下一年级本专业停招,可以视情况调到其他相关专业学习;
(四)学生休学期间如果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一)、学习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
(四)、无不可抗力未请假连续两周以上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未成年人由家长或者监护人签署意见)经劝说无效者;
(七)、复学未被批准并且没有继续休学资格者。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不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科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主管校长审核、批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退学决定书无法送达的应当在校内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五日即视为送达并报主管行政部门备案。学籍档案由学校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自退学决定下达之日起学校停止退学学生一切待遇;
(二)退学学生学费按上级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九条 凡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学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经考核合格后,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学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考核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结业后补考或重修,修完课程后,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毕业时,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含实践教学)未达到留级规定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二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生前因操行总评不合格或受处分未撤销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区做出鉴定,达到合格者或可撤销处分者,换发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每学期进行操行评定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签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二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报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节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与认证
第三十四条 为维护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文凭的严肃性,维护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第三十五条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按证书管理职责实施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学历证书经审核、备案后予以承认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 注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
第三十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的内容主要为: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层次、毕(结)业;
(三)专业、学习形式、学制;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区分证书类别)。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每年两次;春季毕业的3月15日前完成,秋季毕业的8月15日前完成。
第五章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校和学生之间的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方式。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节 处分种类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当事人承担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
第六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参加学校的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关职务。
第三节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或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者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者散步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经保卫科和公安部门确认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骗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偷窃、骗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开除学籍;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等帮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应当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本人未动手打人,但对打架者负有一定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召集他人打架或者群殴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凡肇事、打架斗殴者,除受行政处分外,对受害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三条 以各种方式参与或者组织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利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赌博围观者、知情不报或隐瞒事实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经教育不改,多次组织或者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制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象、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者出让床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住宿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扰乱宿舍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后果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公物损坏的,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中等职业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领、转让各种证件或者证件文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伪造各种证件、印章或者证明文件者(如私刻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公然侮辱、漫骂或者威胁他人,造谣、诬陷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男女学生在公共场合下不顾影响,有勾肩搭背、过分亲昵等不文明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者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意损坏公共财物,乱涂、乱画、乱写、乱张贴、乱挂放等破坏学校公共设施、环境卫生者,除责令其清理整洁或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餐厅、宿舍、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酗酒、起哄、大声吵闹、摔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冒用学校或者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者他人利益,给学校或者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因学习成绩评定、转学、就业、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者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严重违犯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调戏、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2、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
第十七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标准者(一天按6学时计算):
(一)旷课达6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6——12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12——24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24——47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48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将及时寻找并报告公安部门同时通知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十八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其他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其他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屡次违反校规校纪或情节极为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再次违反校规校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非法传销或者其他非法经商活动经劝阻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非法社团活动、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毕业班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违纪行为的,学校将扣发其毕业证书及个人档案,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较轻,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者;
(四)其他应当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四节 处分程序、权限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程序、权限:
(一)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二)情况复杂或者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提请保卫科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完毕后将有关材料交学生科,由学生科提出处分建议;
(三)学生科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学校可责成复议;
(四)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学生科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报主管校长;
(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科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告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本人应当在送交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应当由班主任、或者两名班干部签字证明。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公告,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即视为送交。
第二十九条 违纪处分的管理
(一)受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可以撤消其处分。撤消处分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般以一年为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者,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科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者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可以延长留校察看期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距毕业时间不足半年而又违纪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时,可以缩短留校察看期;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
(四)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具备下列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1、本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材料;
2、证明材料;
3、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
4、处分决定及本人对处分的意见。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秦皇岛市卫生学校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
第六章 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程序,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节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 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 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 做出申诉处理结论。
第三节:申诉的处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 申诉人的姓名、性别、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
(二) 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 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者个人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复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对于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过期不补齐者视为放弃申诉;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向申诉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1、申诉人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完整的;
4、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5、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第四节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对变更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对变更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做出处理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必须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机构。送达申诉人的方式可采取本人签收和在校内公告。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况除外:
(一)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批准的;
(二)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六节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章 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单项积极分子、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及实施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先进典型,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可授予“优秀班干部”、“单项积极分子”、“优秀毕业生”等称号;对在班集体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的班级授予“先进班集体”称号。
第二节 三好学生评选
第三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如下:
一、思想好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二)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和执行学生守则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健全人格;
(三)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身体素质,操行评定德育分在80分以上。
二、学习好
(一)热爱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不断提高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注重实践,动手能力强,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勤学好问,对所学知识掌握牢固;
(三)学习成绩优良,考试成绩平均80分以上,名次在班级综合测评前15%。
三、身体好
(一)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课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
(二)积极维护学校的环境卫生,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心健康。
第四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评定三好学生工作,每学期末进行;
评选工作由班主任具体负责,根据三好学生评选条件,先由学生评议,班委、团支部提出名单,班主任审查,报学生科复查批准。
(二)以“三好学生”条件为依据,评选名额一般掌握在班级总人数的15%;
(三)在三好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表现可授予学习、宣传、文娱、体育、卫生积极分子,记入本人档案,评选名额为班级总人数的5%。
第二节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在班级担任课代表、寝室长以上的学生干部、包括学生会、校团委干部;
(二)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改革和各项集体活动,配合学校和老师主动开展工作;组织协调,能调动同学的积极性,具有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
(三)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以身作则,责任心强;团结协作,严于律己,勇于创新,工作成绩突出,在师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与三好学生评选办法相同并与“三好学生”评比同时进行;
(二)评选名额为班级总人数的5%。
第三节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范围及比例:
(一)评选范围:每年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思想上积极上进;
(二)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政治表现好,在历年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学习成绩优秀;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五)有获奖成果或公认的优秀论文,并为学校争得荣誉;
(六)优秀学生有优先推荐权。
第四节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第九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联系同学的班级领导核心;有积极上进、乐于奉献、遵纪守法、热爱集体、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有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
(二)积极开展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公益劳动和文化科技活动,德、智、体全面发展;
(三)全体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竞技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四)全班学生在校期间,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节 奖励与表彰
第十条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向优秀学生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获“三好学生”称号的学生与奖学金挂钩,获“优秀学生干部”、“单项积极分子”、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将获得一定的物质奖励;获得“先进班集体”称号的班级将获得学校颁发的奖状,并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获奖者填写个人评优登记表,并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积极分子”称号者,将优先作为学校向国家、省、市推荐优秀学生评选的人选,并在全校范围内宣传报道获奖者先进事迹。
第八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办法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按照国家规定,根据我校财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学金评比奖项、金额、比例
一等: 600元/年 占学生总数的3%;
二等: 400元/年 占学生总数的5%;
三等: 200元/年 占学生总数的7%。
第二条 获奖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正确的认识;团结同学、尊敬师长,讲文明、懂礼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自觉抵制各种不良习气;
(二)德育素质测评80分以上;
(三)智育素质(考试、考查课均按百分制计算):
一等奖:各科成绩平均在90分以上(含9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含85分);
二等奖:各科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含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含80分);
三等奖:各科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含80分),单科不低于75分(含75分);
(四)体育成绩不低于75分。
第三条 发放方法
(一)奖学金发放指标由学生科按年级统一分配;
(二)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
(三)每学期末根据综合测评成绩发放。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不得评定学生奖学金:
(一)一学期事假超过30学时;
(二)病假超过60学时;
(三)有旷课行为者(包括集体活动和劳动);
(四)考试有舞弊行为者;
(五)违规、违纪受到处分者。
第九章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优良学风,激励广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三项内容,按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测评。
第三条 综合测评总成绩为满分100分,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各计100分,分别占总成绩的30%、55%、15%。
第四条 德育素质由基础评议分、附加分和扣罚分三部分构成,智育素质由学生学期各科考试成绩总评构成,体育素质由体育课的测试成绩构成。
第二节 德育素质测评
第五条 德育素质基础评议分为60分,包括如下五项内容: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正确的认识,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态度端正;(10分)
(二)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场所秩序,热心公益事业,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文明、懂礼貌,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无不文明行为,自觉抵制各种不良习气;(15分)
(三)法纪观念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能批评和抵制违法、违纪行为;(10分)
(四)关心集体,热心为集体服务,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集体荣誉感;(15分)
(五)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无迟到、早退、旷课现象,无考试作弊行为。(15分)
第六条 德育素质的行为表现附加分(40分)
(一)担任学生会主席(包括副主席、团委秘书)、任职期间能敬业爱岗、履行职责,加8分;
(二)担任学生会各部部长,团总支委员、班级正、副班长、任职期间能敬业爱岗、履行职责,加6分;
(三)学生会干事、团总支干事、班内其他干部,任职期间能敬业爱岗、履行职责,加4分;
(四)宿舍长,班内其他组长,任职期间敬业爱岗、履行职责,加2分;
(五)学期上课无旷课现象,出全勤,加5分;
(六)思想进步,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加2分;
(七)热心为集体服务,热心公益事业,在义务献血、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与坏人坏事做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者,视情节加3—5分;
(八)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获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参加活动未获奖者加1分,参加市级以上比赛的,在校级奖励相应等级上加1分;
(九)参加学校或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每参加一次加一分,没有缺勤的获满分7分;
(十)所在宿舍被评为优秀宿舍,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加3分,被评为文明宿舍,宿舍成员每人加5分;
(十一)自觉维护教室环境卫生,个人打扫卫生积极主动且效果好(获优秀超过三次),加3。
第七条 德育素质的行为表现扣罚分
(一)无故不参加学校及班级组织的活动,每次扣3分;
(二)无故旷课的学生每次扣2分;
(三)有酗酒、吸烟、损坏公物及其它不文明、不道德行为者,扣2—5分;
(四)不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私用电器者,扣5分;
(五)教室、责任区卫生不合格的责任人,每次扣2分;
(六)不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违反其中任何一项者,每次扣2——5分;晚上迟归或夜不归宿者每次扣10分;
(七)妨碍工作人员或学生干部执行公务者,每次扣10分;
(八)在图书馆、实验室、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不遵守规章制度,受到有关部门批评教育(有书面通知备案者),每次扣4—6分;
(九)在实践教学或社会活动中,违反规程造成事故、损坏设备或不能按要求完成实践任务者每次扣2—8分;
(十)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学生,扣10分;
(十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学生扣15分;
(十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扣20分;
(十三)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扣30分;
(十四)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扣50分;
(十五)党员、学生干部违纪扣分加倍。
第三节 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第八条 秦皇岛市卫生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生科领导,每学期末进行。
第九条 各班班主任和学生干部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对本班同学的各类测评数据进行评议、统计、复查、公示,并将最终评定结果上报学生科。
第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将作为学期奖励评比、优秀毕业生评选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章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一、学生必须在指定室、铺居住,不得私自调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有关管理部门的调整。
二、爱护宿舍楼内的配套设施、设备等公物。不得损坏,不得私自拆装或搬出宿舍楼,不得私自转借或拒为己有,如有损坏或遗失均要照价赔偿,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学生回家、外出,当晚不在宿舍就寝者应当向班主任递交请假申请,签署同意后、方可离校。不得由他人代理请假,归校时应当及时到宿管部销假。
四、遵守制度,按时作息,保持宿舍安静,保证学生的正常休息。
五、上课期间不得私自返回宿舍楼,如遇病、事假必须有班主任或学生科值班老师签署同意的病、事假条。
六、住宿学生双休日时间欲回家者,填写“双休日回家登记表”,经班主任批准后按规定时间离、返校。
七、宿舍内严禁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或者出让床位,未经允许男女同学不得互窜宿舍。
八、严禁私自更换门锁。需换锁时,应当经班主任许可上报后勤服务中心,并于当日上交楼管员新锁钥匙一把。如有违反,学校有权责令其恢复,拒不恢复者,由后勤服务中心恢复,费用由该宿舍承担。
九、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打闹、高音量放音响设备,不做妨碍他人休息以及危及宿舍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
十、节约水电,保证安全。严禁私自接电引线,严禁使用电器(如:在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电热杯、加热棒等电热器);严禁私自拆卸宿舍灯具;严禁破坏公共场所的照明设备;严禁排放暖气内热水。
十一、宿舍内严禁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汽油炉、液化气罐等用具及使用蜡烛等照明用品,严禁在宿舍楼内焚烧物品;严禁把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带进宿舍。
十二、严禁在宿舍内饮酒、吸烟、赌博,
十三、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宿舍内不要存放大额现金;离开房间关好门、窗,防止物品丢失;学生发现有危及宿舍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现象时,要及时劝阻、制止或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十四、携带贵重物品和大宗物品出入宿舍楼时,要持携带物品出门证明,并自觉接受楼管员的检查。
十五、不得损坏和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当发现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努力使损失降到最低点。
十六、学生应当按时归宿,有特殊情况晚归,应当向楼管员、学生会宿管部说明原因并出具相关证明。
十七、学生就寝后,不得私自窜宿舍、说话、下地走动、听录音、接听电话;
十八、不得在墙壁上乱钉、乱挂、乱画、乱张贴;
十九、严禁上楼顶、攀爬雨搭;
二十、严禁向窗外、楼道内仍垃圾、倒脏水;严禁向垃圾道内泼水;
二十一、保持下水道通畅,不得往水池内倒剩菜、剩饭和其它杂物,不得向便池内仍废旧物品。
二十二、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宠物,如因此给同学造成损失或伤害的,要予以赔偿。
二十三、宿舍成员认真做好卫生,积极配合、支持宿管人员工作。宿舍长每天检查记录,发现问题由宿舍长及当日值日生负责;查宿时宿舍长及时将就寝情况向宿管人员汇报。
二十四、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宿舍卫生、就寝标准及要求,服从宿管老师、学生会干部的管理。
二十五:校外人员来访在楼管员值班室内接待,不得进入宿舍(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宿舍长职责
一、负责本宿舍全面工作,执行学校的工作安排,对本宿舍的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
二、领导、协调、支持宿舍成员做好本宿舍卫生、纪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三、及时向宿管人员反映宿舍内情况(如遇外人进入本宿舍,应当及时向保卫科反映)。
四、在宿舍卫生、纪律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工作积极认真。
五、掌握宿舍成员情况,鼓励宿舍成员为宿舍争光。
六、协调宿舍成员间关系,进行艰苦朴素和文明道德教育的宣传,使同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睦相处。
七、积极支持配合宿管人员工作,如实填写就寝情况记录单。
八、对宿管人员的工作有建议权。
九、协助本班生活委员工作,安排周三卫生大扫除。
十、积极争创“优秀宿舍”“文明宿舍”,争当“优秀宿舍长”。
值日生职责
一、早晨负责开、关门窗,通风换气。
二、每天早、晚清扫地面,做到无灰尘、无纸屑、无痰迹、无杂物,垃圾到入指定地点无存留,清扫工具整齐摆放。
三、督促宿舍成员管理好个人物品。
四、擦洗桌、凳,摆放整齐;擦洗宿舍门、窗、窗台。
五、宿舍无人和夜间熄灯时负责关灯。
六、负责当日宿舍内的卫生、纪律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七、督促、协助宿舍成员做好内务。
八、协助宿舍长做好宿舍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九、努力工作,争当卫生积极分子。
宿舍检查及评先制度
一、每天早7:15—7:50,晚22:20——22:30检查宿舍卫生、就寝各一次。各宿舍必须在指定的时间之前将宿舍内卫生做好,规定时间内等待检查。
二、每周三下午进行全校卫生大扫除,学生科、班主任、学生会宿管部、各班生活委,对各班宿舍卫生进行联合检查、评分。
三、每月进行优秀宿舍评比,评比以卫生、纪律合计记分(临时抽查及全校卫生检查分占50%)。
四、每学期各班从优秀宿舍中评选内务标兵一名进行奖励。
五、每学期各班推荐文明宿舍(连续四次获“优秀宿舍”的有资格被推荐),进行全校总评,给予表彰。
六、获“文明宿舍”奖励的宿舍长将同时获优秀班干部荣誉称号。
第十一章 教室管理规定
为了给广大师生提供一个整洁、优美的教学环境,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一、教室为教学、学习场所,禁止在教室中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二、按时上课、下课,不迟到、不早退。
三、上课时要专心听讲,不得互相交谈,保持课堂良好秩序。
四、学生按时到规定的教室听课,未经批准不得到其它班级听课;不允许私自更换教室上课,情况特殊需预先告知教学管理部门。
五、保持教学区肃静,禁止在教室及走廊上追逐打闹、高声喧哗,教室内有人上课时,其它班级学生和人员不得进入该教室。
六、爱护教室中的教学设施设备,严禁人为损坏,门窗轻开轻关。发现损坏,与管理人员及时联系维修,禁止学生私自拆修设备。禁止在课桌上乱写乱画。
七、自觉维护学习环境的整洁与优美,禁止一切污损墙壁的行为。例如,登踏墙壁、乱写乱画、胡乱张贴等行为,一经发现,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八、禁止在教室内吃带皮带核的食物,禁止随地吐痰。
九、教室中应节约用电,人走灯灭。
十、严禁违章用电。
十一、夏天学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教室。
十二、为加强教室安全管理,教室实行定时开关门制度,学生应当严格遵守作息时间,自习后不得在教室中逗留。
十三、违犯本规则者,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考勤制度
一、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期到校报到,在节、假日离开学校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班主任或学生科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一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真实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
三、学生请假获准后,必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当办理续假手续。
四、病事假批准权限:
1、平常病、事假的批准权限,班主任1天,学生科1——3天;
2、三天以上由主管领导审批;
3、考试期间由教务处、学生科双方审批后有效;
4、早晚自习因病或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本人填写请假申请单,由学生科值班老师签字;
5、学生遇紧急情况无法向班主任请假时,本人填写请假申请单,向学生科请假。事后向班主任说明情况,班主任查明原由后,办理补假手续;
五、学生因病请假,需出示医院或校医务室诊断证明,事假说明请假理由。学生本人填写请假条(一式三份),经班主任签字,交学生科审批。签字同意后,存根交学生科,学生本人留存一份,班内留存一份;
六、假期结束时,学生持本人留存的假条到批假者处销假;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对于旷课的学生,依据《秦皇岛市卫生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原则上不允许学生事后补假:
1、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者;
2、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者;
3、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4、假期期满后不销假者;
5、假期期满不按时返校,未办理续假手续;
6、假期期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者;
7、请病假没有医院证明而不参加学习活动者;
8、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假者;
9、事后补假者(确有特殊情况,且持有有效证明经学生科同意者例外);
10、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
八、本班学生旷课,班长应当及时向班主任汇报,班级学生旷课班主任应当及时向学生科汇报。
九、班级应当严格实行考勤制度,凡在抽查时发现班级考勤不实者扣除班级当月量化管理考核纪律分。
十、旷课的学生:
1、取消评先评奖资格(参照评先评奖条件);
2、无故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处理,迟到15分钟以上按旷课处理。
十一、学生病、事假学时数累计超过8学时,学期末不得评选先进,该学期品德分不能评为优秀,学期累计超过18学时,不能参加评选奖学金。
十二、学生一学期缺勤(旷课、事假、病假)累计达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应当退学或者休学。
十三、班主任在学籍表中如实记录考勤情况。
第十三章 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为保障学校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学校安全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第一条 安全优先的原则;
第二条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及时、公正、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原则。
第二节 学校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不准在学校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条 不准在学校内进行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和条件。
第三条 不准随意破坏校内一切公共设施以及随意动用消防器材和灭火用具。
第四条 不准翻越围墙出入校园,跳窗进入教室、宿舍,外来人员未经准许不得随意进入校园。
第五条 机动车辆经过门卫时要主动接受检查,并办理登记手续,进院后要按标志限速、按线行驶,不准鸣笛。
第六条 出租车一律不准进入校园,骑自行车出入校门,要下车推行,严禁在校内二人共乘一辆自行车。
第七条 不准在校内私自练习机动车,私自存放外单位机动车辆过夜,特殊情况须经校领导同意,并报保卫科批准。
第八条 不准私自在集体宿舍等公共场所留宿校外人员,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内住宿者,须经学生科批准,并报保卫科。
第九条 外单位在校内租借场地、教室时有校内承办单位负责报请主管学校领导批准,并报保卫科备案。
第十条 各办公室、实验室、教研室在下班前要认真检查水电是否关好,电源插头是否拔下来,关好窗户、锁好门。
第十一条 不准以任何借口拒绝、妨碍学校保卫人员值勤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二条 不准以任何手段偷窃和侵占公私财务,严禁调戏、侮辱、殴打女性和侵犯他人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严禁非门卫人员进入门卫说笑、闲谈、打闹,影响门卫人员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内物资器材出校门须有主管部门领导同意签字。后勤部门修缮所需材料由后勤主观领导负责并开据证明,必须货证相符,方可通行。
第十五条 各楼清洁工宿舍管理人员,所捡到的废旧用品,在出校门经过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方可通行。
第十六条 不准以任何借口、理由,在学校内各种场所进行推销出售物品、摆摊叫卖。
第十七条 在节假日和下班后,原则上不准许任何物资器材出门,特殊情况报请学校行政值班人员或部门主管领导签发证明后方可放行。
第十八条 各部门雇佣校外人员做临时工的必须在进校24小时内报保卫科,并办理登记手续和校门出入手续。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人在学校内各处张贴大、小广告或其它宣传单。
第三节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不准私自乱拉电线、乱接电源、超负荷用电。
第二条 不准在学生宿舍等场所私自使用液化气罐、酒精炉、煤油炉等易引起火灾的设备。
第三条 不准在公共、危险场所吸烟。
第四条 不准在放火要害、重点部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条 不准随便动用或损坏消防器材及设施。
第六条 不准以任何理由堵塞防火通道。
第七条 不准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
第八条 不准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存储、运输易燃、易爆物品。
第九条 不准在学校内各部位动用名火,工作需要应到保卫科办理动火证。
第十条 不准私自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褥子等加热器。
学校实行门卫制度,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有权要求出入学校的人员出示身份证件并进行登记.
第十四章 实习生管理制度
临床实习是医学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教学原则的最好办法。为了使学生顺利进入临床实习和完成学习任务,规范临床实习管理工作,特制定办法如下:
一、进入实习期的学生,完成各科理论学习后必须参加临床实习。实习内容、时限按实习计划、实习大纲执行。
二、实习处必须组织学生进行临床实习前教育。端正学生实习态度,明确实习任务,制订实习计划,增强实习期间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意识。
三、学生实习由实习处统一安排,学生必须按时到达实习医院,并及时与医院科教科或医务科接洽办好有关手续。
四、进入临床实习的学生必须接受实习单位组织的实习上岗前教育,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一切听从医院安排。服从实习医院领导,尊重指导教师,搞好各方面团结,工作时要仪表端正,衣冠整洁,禁止喝酒、吸烟。
五、实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请假一天以内由实习组长报科室主任批准,三天以内由医务科批准,七天以内由学校实习处批准,超过7天由实习处按有关规定报主管校长批准。因病请假需持 “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报实习处批准。
六、实习期间因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必须延长相应时段的实习。超过三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实习另行安排。延长实习时间或另行安排实习费用按有关规定自理。旷工(课)一天以内本人写书面检查;三天及以内实习单位作内部通报批评;七天以内学校作内部通报批评并给予纪律处分,超过七天者中止实习,学生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退学处理。
七、实习学生要严格服从医院安排进行实习,不准迟到、早退,不准随意换班、串科室。要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制度、操作程序和规范,在带教老师指导下进行诊疗、护理活动。刻苦钻研,勤奋学习,努力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学习内容和技术项目。
八、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体贴、爱护病人,尽一切努力减轻病人的疾苦,对危重病人进行检查特别应注意避免发生意外。男生检查女病人,必须有第三者在场,如发生责任性医疗事故或品德作风问题要追查责任,后果自负。实习学生无处方权,各种处方、病情证明、检查单据等均由上级医师签名方可有效,学生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一经发现,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九、参加实习医院组织的各项业务学习、文体活动及政治学习和出科考试。
十、学生实习期间,学校不收取住宿费(个别实习点除外),自己联系住宿,不能租用没有取暖条件的住房,避免煤气中毒。学生实习期间要避免各种不安全的事故发生,特别是水、电、火、医疗、住宿和外出等安全。学生要有自我安全保护意识,遵守医院和学校的各项要求和规章制度,自主行为出现意外事件,后果自负。
十一、学生实习期间,实习处不定期到医院巡视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帮助实习学生协调解决在实习、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十二、爱护公共财物,注意节约,对各种医疗器械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方可使用,细心操作,若有损坏及时报告,否则按医院规定赔偿。节约使用水、电和各种卫生材料及办公用品。
十三、实习组长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管理,督促实习同学遵纪守法,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抓好业务学习,做好毕业考试准备工作。实习组长应经常与实习处联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实习处。
十四、实习结束后,实习组长负责收集实习材料,统一交到实习处,准备办理毕业证。
第十五章 学生证使用管理规定
一、新生入校取得学籍后,以班为单位到学生科办理学生证,学生证经审核并加盖学校钢印后方为有效。
二、每学期开学二周内,学生凭交纳学费收据,持学生证到学生科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二、学生证不得转借他人,不准随便涂改。如有上述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凡因学生证丢失、涂改、转借而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三、学生证是证明在校学生身份的证件,应当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本人应当立即报学生科,由学生科出具《学生证遗失证明》。学生持《学生证遗失证明》登报声明作废后,到学生科办理补发学生证手续,并登记备案。
四、学生证补发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集中办理一次,平时不予办理。
五、学生证在学生毕业、退学时统一收回。
第十六章 学生会工作制度
第一节 学生会
第一条 总则
(一)学生会是学生自愿组织,实行自我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二)学生会的基本任务是在校长的领导下,在学生处、团委的指导下,组织团结广大同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各项有意义的活动,认真听取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使学生身体好、学习好、娱乐好,成为有共产主义理想、有社会主义觉悟的合格人才。
第二条 会员
(一)凡是承认学生会章程的在校学生,均可为本会会员。
(二)会员的义务:
1、认真学习和执行学生会的章程和决议。
2、服从学生会领导,积极完成交给的各项任务。
3、维护学生会的声誉、团结和统一。
4、勇于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支持扶值好人好事,反对不良风气。
(三)权力
1、监督学生会工作。
2、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
(一)学生代表大会两年召开一次,代表成员由各班民主选举产生。
(二)学生会成员由学生处、团委提出侯选人名单,经选举人的充分酝酿讨论,实行差额选举。
(三)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
1、听取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2、根据学校工作部署讲座和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
3、修改学生会章程;
4、选举学生会。
第四条 学生会的组织和职权
(一)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它负责召集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向大会做工作报告,改选学生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三)学生会由下列机构组成:
主席、副主席;纪检部、生活部、体育部、学习部、宿管部。
(四)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班委会。
第十八章 关于在全校开展争做文明礼仪学生、争当文明礼仪班集体活动的实施意见
中华民族是一个文明礼仪之邦,素来讲究文明礼貌。作为华夏儿女应当秉承先辈的优良传统。为了全面提高我校一体同学的素质,树立讲文明懂礼貌的新风尚,要求全体同学从日常一点一滴做起,努力提高自身的文明程度。争做文明礼仪学生,争当文明礼仪班集体,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 尊敬师长
尊敬师长是每一个学生必须具有的最起码的礼貌。
1、尊敬师长,首先应该尊重他们的劳动,上好每一堂课。课堂上要专心听讲,要求彻底了解教师所讲的内容,不出现扰乱课堂秩序的行为,课后要认真做好教师所布置的各种作业。
2、尊敬师长,还应表现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礼貌,比如:在路上遇见老师要问好;讲出门口、上下楼梯,遇到老师要让老师先走;学生与老师交谈时要主动给老师让座。若教师不坐,学生应该和教师一起站立交谈。交谈时,学生宜面对教师,对老师的讲话要认真倾听。
3、学生迟到时,应站在门口喊“报告”,经老师允许,方可进入教室。
4、学生回答问题时,应先举半臂右手,经老师允许后起立发言。发言时立正站直,目光正视老师。发言后经老师许可再坐下。
5、上课时,不要脱鞋、赤脚或穿拖鞋。夏天不能只穿背心上课,冬天上课时不可戴着帽子、围巾和口罩。不能化妆、染指甲、穿奇装异服、配戴各种手饰。
6、学生进老师办公室时要敲门,喊“报告”,经老师允许方可进入。在老师办公室里不可乱翻老师东西。
7、对老师提意见,要注意态度、方式,诚恳、热情地帮助教师改进教学。
二、同学友谊
同学间礼貌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同学之间要相互尊重,不可伤害别人的自尊心。
2、同学之间应该和睦相处,不吵骂、打架,不侮辱别人。打架、吵骂、侮辱别人是粗暴的、不礼貌的、不文明的行为。
3、日常生活中同学之间也要求讲礼貌。早晨到校遇到同学要问好。不要在走廊上奔跑或喧哗;当学习中碰到问题请教别人时态度要诚恳,解答后不要忘记致谢;向同学借东西要征得同意,不能乱翻别人书包或文具盒,用毕应表示感谢。
4、同学之间要讲谦让、讲友爱,当同学生病时应热情帮助,被帮助同学应表示感谢。每天放学时学校走廊和校门口往往拥挤,应互相谦让有秩序地行进,不能推撞别人。
5、学校组织的有意义的活动,在活动中应注意谦让,做到老同学关心、爱护新同学,年纪大的要关心年纪小的同学,男同学要关心、照顾女同学。
三、公共礼仪
在学校里,我们还要注意学习各种公共生活中应有的礼仪。如尊敬国旗和国徽。
1、每当学校升国旗时,我们应该态度严肃,精神饱满,怀着充分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主义情绪注视着国旗徐徐上升。
2、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及第二课堂活动。学校集会、典礼,要注意公共礼仪。
3、参加学校时的集会,如报告会、演讲会、纪念会等等,也注意礼仪。对报告人或演讲者要鼓掌致意,表示欢迎或感谢。
4、集会进行过程中,要注意听讲,切不可在会场随意走动、说笑、打闹、起哄;学生如上台发言,无论开如愿和结束都要向听众行礼养成良好的站立、行走及坐姿。
5、会议结束时,不能抢先出门,应等待领导、报告人或来宾离开场后,再按顺序退场。
为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在学生中广泛开展并全面推广“五好、四会、三懂”活动,即好语文章、好口才、好书法、好体魄、好形象;会学习、会生活、会劳动、会处事;懂专业、懂外语、懂微机。
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学生科工作职责
学生科是在学校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精神,按照学校工作指标,负责制定、落实学生工作计划和管理规章制度。
二、全面负责学生日常管理教育工作。
三、负责学生奖励机制的建设和管理,做好学生的学期鉴定、综合测评及奖惩工作。
四、组织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开展入学教育。
五、做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学籍卡,编印学生证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六、负责制定并完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电子注册及、毕业证发放管理工作。
七、抓好学校学管队伍建设,负责班主任的选派、培训、管理及考核工作,提高学管队伍管理素质。
八、会同团委开展学生的第二课堂活动,丰富学生的文化生活。
九、领导学生会工作,指导和督促学生会干部开展工作。
十、负责调查审核学生违纪事件,处理违纪学生,维护学校的稳定。
十一、负责学校学生宿舍勤务及教室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部门的文书、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三、负责学生来信、来访、接待、解释等工作,向学校领导及时提供信息。
十四、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部分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利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规范管理行为;要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属学校备案工作由各设区市(以下称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和市属卫生类、师范类学校向省教育厅备案。
新生注册备案每年两次:春季入学的4月15日前完成,秋季入学的11月15日前完成。
“3+2”办学模式新生录取名册由学校会同联办高职院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节 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业考核的项目和内容由学校规定。
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其考核办法由各学校根据专业需要和性质自行确定。
第十条 凡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或缺考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经考核达不到学校规定的升级条件的,应予留级,学校下年度该专业没有招生的,可以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转入适当专业就读;不同意转专业留级的,可以视为自动退学。
第十二条 允许校际之间、不同专业之间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互认。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为依据,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本人身体条件、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当对成绩评定合格的学生记入全额学分。学生可以重修不合格的课程,其考核成绩按实评定。
第十五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以通过鼓励学生自行增选选修课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当根据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政策,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实施学分制方案。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按照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2”办学模式和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由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转入普通中专的;
(二)“3+2”办学模式的;
(三)毕业年级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人由家长或者监护人签署意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省属学校(含市属卫生类、师范类学校)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的,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市属学校(不含卫生类、师范类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二)省属学校(含市属卫生类、师范类学校)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不含卫生类、师范类学校)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手续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四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习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无不可抗力未请假连续两周以上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未成年人由家长或者监护人签署意见)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非正常死亡、失踪或者被刑事拘留,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书面报告。
第五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实行学年制的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基本学制:初中起点的二至四年,以三年为主;高中起点的一年至一年半。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以及修完课程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 学生操行评定以学校制定的学生行为规范为依据。每学期评定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毕(结)业证书;已发的毕(结)业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节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对获得各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可以酌情奖励一定的学分。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
(三)屡次违反校纪校规或情节极为严重的;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再次违反校纪校规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告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并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从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一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五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限期离校。
第五十四条 受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可以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者监护人。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与认证
第五十六条 为维护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文凭的严肃性,维护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第五十七条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按证书管理职责实施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学历证书经审核、备案后予以承认和保护。
第五十八条 注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
第五十九条 中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的主要内容为: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层次、毕(结)业;
(三)专业、学习形式、学制;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区分证书类别)。
第六十条 省属学校和市属卫生类、师范类学校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市属学校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每年两次:春季毕业的3月15日前完成,秋季毕业的8月15日前完成。
第六十一条 漏报、错报毕(结)业证书注册信息的,由证书颁发单位具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修正。市属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将修正后的注册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因工作失误漏报、错报毕(结)业证书注册信息而影响学生就业或造成其它后果的,由漏报、错报单位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学历证书注册工作,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管理。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为方便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需求,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网上信息查询与认证制度。
第四章 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六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重视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专业设备和技术支持。
第六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学校学籍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适时表彰学籍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对学校学籍管理动态监管制度,及时掌握学校的日常学籍管理状况。因学籍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学校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杜绝弄虚作假、违纪违规操作等行为,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含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及高等院校举办的中专。
第六十九条 学生学籍异动(留级、退学、转学、转专业、休学及复学)、开除学籍学生的备案手续与新生注册备案同时办理。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或修改本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市属卫生类、师范类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及时公布。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所属学校实施学生学籍管理。
第七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河北省教育厅印发的《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冀教学[2002]4号)同时废止。我省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