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卫生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6-04点击:28079

秦皇岛市卫生学校

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河北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方案(试行)》(冀教职成〔2013〕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监督指导,保证教学督导工作有序、规范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教学督导工作坚持“督为手段、导是目的、以督促管、以管促教、以教促学”的工作原则,通过对教学工作监督、评价、指导、服务等职能,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促进学校教学管理水平持续提升,推动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章  教学督导组织机构

第二条  建立学校教学督导团,由分管领导负责,成员由教育教学督导室、督导员及相关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教育教学督导室负责,具体管理和实施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章  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第三条  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全程监控、全面检查、调查研究、质量评估,为学校教学工作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四条  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学督导工作。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工作总结,开展经验交流。

第五条  深入教学一线开展对教学各环节的检查、分析、评估及反馈。对于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第六条  有重点地开展督导和调查研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发现教学改革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议与咨询,汇总督导反馈信息,研究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七条  建立教学督导档案(包括电子档案),保证教学督导档案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第八条  设计教学督导项目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完善科学客观的教师评价体系和学生评价体系,进行教学督导、教学评估、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研究。

第四章  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第九条  督导员遴选制度。督导员应从本校或其他学校在职及离退休教师、教学管理干部、行业企业业务骨干、教育系统教育教学专家中进行选聘。

第十条  督导听评课制度。教育教学督导室按照年度督导计划安排督导员开展听课评课,客观评价教师教学实施、课堂教学质量与效果,以及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等情况。

第十一条  督导例会制度。根据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需要,定期召开督导团全体成员会议,总结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商讨解决办法,提出意见及建议。不定期召开案例分析会,分析督导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案例,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督导反馈制度。教育教学督导室负责将督导员提出的问题、意见及建议进行汇总整理,不定期以各种形式向相关部门进行反馈,反馈信息将作为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督导通讯制度。定期发布《教学督导简报》,传达上级有关教育教学、教育管理和教学督导的政策文件等,及时展示学校教育教学成果,揭示教学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并对全校教学督导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宣传教学督导工作中的典型事例。

第五章  督导员的聘任

第十四条  督导员的聘任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政治立场坚定,关心学校建设发展,致力于教学改革,师德高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求真务实,责任心强,富有创新精神和沟通能力,有团队协作精神。

2.熟悉教育政策和法规,了解教育规律,注重学习并吸收先进的教育思想,政策水平较高,治学严谨,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熟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工作。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专业学术水平、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教学评估能力。

3.督导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长期从事一线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行业企业业务骨干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文字总结能力。

5.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五条  督导员的聘任程序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教学督导室考核推荐,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聘任,颁发聘书。

2.督导员聘任期限为一年,可连聘连任。

3.因健康等原因,累计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者,原则上终止聘期。

第六章  督导员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积极参加培训,提高督导工作能力和水平。督导员应具有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和学习研讨,掌握现代职业教育思想和理念,树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要求的教育教学质量观,熟悉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督导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开展听评课,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质量进行督导。了解教师的教学计划、教学进度、教学实施、教案准备、作业布置等情况,客观评价教师教学水平,认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文化与专业理论课听课记录》或《中等职业学校实训课听课记录》及《秦皇岛市卫生学校教学督导记录本》,及时向相关教师反馈问题建议,及时上交教学督导资料。

第十八条  开展学风督导,促进优良学风形成。深入班级,及时掌握学生学习动态,从德育渗透、学习态度、学习方法、知识掌握等方面收集学生的学习情况,引导调动学生学习的热情和主动性。将收集调研情况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共同促进优良学风形成。

第十九条  开展专项调研,服务学校决策。通过专题研究、问卷调查、师生座谈、个别访谈等多种形式,收集师生员工对学校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分析原因,为学校决策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等教学考核评价工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我校的各种评估评价工作,保证各类教学考评工作客观公正。

第二十一条  按时参加教学督导例会,汇报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报送工作材料及典型案例;定期为《教学督导简报》提供督导信息;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七章  教学督导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督导员的待遇,按照秦皇岛市卫生学校《关于印发〈校内津贴分配方案〉的通知》(秦卫校字〔2015〕20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学督导经费纳入学校专项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全体教师和学生应充分认识教学督导工作的重要性,要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员的监督、检查,虚心听取意见与建议。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团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秦皇岛市卫生学校

                                                                                                              2020年6月30日